撞車記第一篇


 各位好朋友大家好!
  今天能有這機會寫這封信給您們,我內心有著無限感慨,所幸上天保佑,讓我自己僥倖逃過一劫。但我不知道,若是再有人遇到像我一樣的遭遇,能否有這般幸運。
 
  以下是發生在我身上真實的一件意外,請聽我道來:
  我在六月十七日晚間約十一時,搭乘港龍航空由香港返回小港機場,帶著滿滿的禮物與度假回國的愉悅心情,搭乘友人車輛前往市府旁立體停車場開車,要返回枋寮家中。
  約深夜十二時左右,我開著車從民族路要右轉中正路預備上高速公路轉八八快速道路返家時,我從民族路慢車道右轉,沒多久就撞上了民族路與中正路口的一個水泥分隔島,事發時,我只記得自己約保持時速約五十公里速度要右轉中正路,突然就看到眼前的分隔島,根本來不及反應,整輛車就撞了上去,然後碰了一聲巨響後,車子就停在分隔島旁的中正路上,動彈不得。
  我驚嚇了許久後才回神,趕緊下了車查看,發現整台車撞上分隔島後急速越過,整個前方保險桿與右方底盤遭到嚴重擦撞,前方保險桿快掉下來,右車樑、右戶定、右前門、前方保險桿、大燈等多處嚴重撞歪受損,右方前後坐下方整個掉了下來,右後輪的擋泥板也掉了下來,機油漏了滿地,我簡直嚇呆了,不知如何是好,心想一趟快樂的旅程剛結束,為何會在這個時候碰上如此倒楣切悲慘的意外呢?
  沒多久,一輛在附近的巡邏的轄區新興分局派出所警車趕到,警方立即將車停在我車後方,問我發生什麼事?我說:我真的不知道為何會撞上分隔島,因為我真的沒有看到。這名警察要我不要慌張,先打電話叫人來托吊,我當時腦中一片空白,不知如何是好,因為開車多年的我,從未有過任何肇事紀錄,向來開車又以小心謹慎而著稱,於是我立即前往車中找出掉落的電話簿,試著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白金卡免費拖吊服務、與修車廠、認識的好友們,詢問該如何解決?等到打完電話後,我突然間感到頭暈、想吐,整個人彷彿失神般,緊張的詢問警察,我該怎麼做才好?
  該名警察告訴我,事發地屬於苓雅分局轄區,因此他幫我打電話通知苓雅分局警方來處理,並告訴我:自己要處理漏油與掉落一地的零件,我問警方要如何處理?他要我去找木削或沙將漏油清理掉,當時我心想,我遇到這樣的事都不知該如何?急欲找人幫忙了,為何警方還一派悠閒的告訴我,要自己處理善後。
  後來沒多久,苓雅分局警方趕到,便告訴我,這是屬於交通大隊的業務,於是又幫我通知交通大隊人員前來處理。而我只能呆站在路旁,看著辛苦保養的愛車嚴重受損,又心想著家中的父母親人是否會擔心,而苦惱不已。於是我打電話告訴妹妹發生的意外,要家人不要擔心,隨後又立即通知一名擔任記者的學長,問他我該如何?學長告訴我,不要慌張,先拍照再說,於是我拿起像機,將事故現場拍了起來存證。而學長也隨後趕到,協助我處理。
  不久交通大隊警員趕到,一下車就問我是不是喝酒肇事,有沒有跟人相撞,我回答說:沒有,就只有我一個人撞到分隔島而已。其中一名員警告訴我,自行處理就可以。我便問他:﹁為何不備案做紀錄呢?﹂他就反問我:﹁您的車有無保全險﹂我說:﹁我的車已經七、八年了,只有保加重第三責任險,並無保車體險。﹂他又說:﹁既然沒有保險就沒有理賠問題,當然就沒有必要做紀錄備案,因為紀錄是要給保險公司理賠作證用的﹂。
  而我心裡回想著:我當時右轉時,車速保持五十公里,且戴著開車專用眼鏡,視力應沒有問題,為何我會沒看到分隔島呢?且當時燈光昏暗,也沒有路燈,分隔島又做的相當突出︵幾乎接近民族路︶、低矮︵約二十三公分水泥色︶,更重要的是分隔島前並無任何警告標誌或反射標誌,是否這樣的設計有誤呢?分隔島上沒有燈座也就算了,竟然在分隔島頂端︵最前線部分︶還有一個類似燈架基座︵約四時乘四十公分面積、二十公分高度︶,上面留有四座類似螺絲的突出物,這也是造成我車座底盤嚴重受損的主因。
  於是我心中第一個想法就是我一定要備案,並詢問警方是否有可能以:分隔島設計不良、未裝設警告標誌等理由申請國陪或要求市府相關單位改善,避免再有類似情形發生,或有人因此而受傷。
  警方卻笑笑告訴我:﹁這是不可能的,搞不好您備案市府還會以損害公物為由要求我賠償﹂,我聽完後心中很氣憤便問:﹁我要賠償什麼?分隔島那一塊水泥掉了下來?﹂警方便沒多說什麼?在得知我記者身分後,便立即幫我依照交通事故程序處理,還問我是否有喝酒,或精神不佳?我告訴警方自己沒有喝酒︵酒測值為o︶,且在機上睡了好久,精神很好。我又問警方,難道您不認為這種設計有可能造成駕駛人傷害嗎?警方告訴我,依據現場研判我並無違規駕駛,且分隔島設計有可能會造成意外。
  後來拜託修車廠讓我將車拖網寄放並估價,除了上述的嚴重損害外,修車廠告訴我變速箱嚴重撞擊損毀、水箱也壞了,板金、器材等林林總總初估約要花費六、七萬以上,我心了涼了一半,非常的痛苦,一來辛苦保養的愛車竟落得如此下場,而來又是在這樣情況下發生。
  總之處理道約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左右,我才拜託學長載我道車站座中南客運回枋寮,到家時已是凌晨三時,父母與妹妹都還在未我操心,讓我自責不已,隨後兩天在家都處於晃神狀態,星期一一早搭乘到高雄時,我心中便下定決心,一定要申訴並不排除提出國賠,不只是為了自己的身心財務損失,更是要為廣大駕駛人爭取應有權益。
  星期一時,我將我的狀況告訴許多好友與市府官員,並帶著幾位朋友親自前往現場查看,每個人都覺得我的質疑是合理的,且認為該路段在該時段的確有嚴重瑕疵,還有幾位車輛方面專家告訴我,這種情形在市區很常見,並告訴我其他多處危險路段,與他們自身經驗,鼓勵我提出申訴,呼籲市府重視並改善。
  警方的處理態度也讓我不解,為何在駕駛人處於那種情形下,還能一副事不關己的冷眼態度,毫無同理心的冷漠對待,當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身為人民保母若是用這樣的態度來處理交通事故,怎不較人寒心。


撞車記第二章


  我的「撞車記」國賠案件自送件(六月二十三日)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了,這一個月間,我不曾從主動去詢問案件進行進度的如何?因為不想造成他人壓力,不過當初法制局承辦人員告訴我,通常案件自送件日算起二十天內,負責主管機關即會主動答覆,於是我只好痴痴的等,等到了二十天過去了,還是沒有消息,一直到一個月時間到我才前往法制局詢問。
  法制局承辦人員見到我來,訝異的問我,﹁工務局真的沒有答覆您嗎?﹂我說沒有,於是她主動幫我詢問案件倒底送到哪去?問了工務局後,說是送到新建工程處,然後再打去問,又說送到養護大隊,再問又說是送到路燈股,路燈股的承辦人員似乎沒有印象似的一問兩不知,經過在三確認後才說還在審理中,要我再等一等。
  這個案子,我在送件的同時也跟市長信箱反映過,分送三個單位處理,有交通局、工務局與交通大隊,交通大隊最快回覆我,內容如下:
  「台端於94年6月21日來信反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員警處理態度漠然未積極協助處理乙案,經轉交由本府警察局查處情形如下:一、本市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案件悉本局交通大隊全權處理,先予敘明。二、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論是有人受傷、死亡或輕微之財產損失,均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處理規範程序以積極、關懷態度處理,為本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明訂,事故處理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查屬實,即依規定究責。三、經查本案處理員警未以積極態度及同理心處理台端事故,致耽誤台端寶貴時間及精神本局深感歉意,本局將查究處理人員疏失責任,並將利用各種集會時機加強為民服務教育訓練。四、台端對交通建言特此申謝,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交通局也很快答覆我,只向我解釋這起事故非他們業務,應是養工處。
  養工處答覆如下:
  「一、台端發生此次汽車意外事故,如認為係道路公共設施有缺失所致,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國賠。
二、請台端明確提出造成事故之主因,並檢附事故現場照片及報警備案等資料辦理。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處長黃景茂 敬上」
  另外在事故發生後不久,我把這件事向某位市府長官反映,她向我表示,當天召開市政會議時,他在會議中有提出,於是隔一兩天後,事故現場便架起了全新的路燈與警告標誌。而一位同業大哥曾去詢問過為何做這些動作,養工處人員竟告訴他,說先前有一駕駛把路燈與警告標誌撞毀了,這是剛好賠的錢下來才裝的。這讓我很不以為然,若是養工處人員所說是真實的話,那市府這名官員豈不是藉此向我攬功嗎?我想這名官員事不會如此。再來,過去我有曾多次騎摩托車或在白天經過那路段,好像也不曾看過有裝設過路燈或警告標誌。更何況市長一名機要還跟我說,是因為我反應後才立即去裝設改善的。多種說法,那一個才是事實?
  不管那一個事實,這都與我撞車國賠案件無關,我只是要求市府調查在那樣的時間、地點與交通安全設施等情況下,市府有無疏失?是否我的犧牲可以換來更多人安全呢?
  國賠案件的審理過程是這樣的,你必須先送件給主管機關,在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查後與申訴人協議,若是雙方有共識且同意接受解決條件,即不進入國賠階段,若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即進入國賠階段,委由兩者之外的單位調查審理。
  我當初之所以將主管機關層級提升至市政府,就是知道這樣的權責問題是很難劃分的,連法制局都承認他們自己也不隻到主管機關是誰,在一開始送件時還送錯單位,導致耽誤了一些時間,但我要問的是,市府不是一個團隊嗎?內部溝通竟是如此不良與牛步,案件時間控管也出現大問題,我的案件就好比還未進行調查般仍在原步。
  我跑社會局有很長一段時間,深知「福利是給懂得人使用」這個道理,當然也知道權利是必須自己爭取,我爭取我應有的權利,不是為了自己的一些損失,更重要的是,我想透過我的CASE告訴許多人,當你遇到類似事件時,不要姑息也不要自認倒楣,應勇敢站出來為自己也為用路人發聲,讓有過錯的人因此獲得改進的空間,讓後面的人不要重蹈我的苦痛。
  事件過後,或許大家看到我仍是一副不正經、笑笑的樣子,但不騙大家,事發當時我真的受到很大的驚嚇,一連好幾天都沉浸在恐懼與噩夢中,我慶幸當時沒有其他車輛經過,否則今天的我,或許就不是如此,還能談笑風生,或許....不能想像。
  我對市府的相關單位處理的態度與效率深感失望,也私下盤算了許多因應對策,因為,我堅信正義終究會來,只要您堅持。也深信遲來的正義絕對不是正義,因為,於事無補。從我的例子不難想像,若是一般小市民遇到類似事件時,會有多麼的無助與無奈。


撞車記最終回


【撞車記最終回-正義仍舊沒有到來!】
  我在2005年6月23日正式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國賠申請,若照正常程序,市府受理單位必須在二十天內完成初步調查,並向我回報處理情形後,雙方再召開協調會進行協商,若達成共識則算和解,不進入國賠訴訟階段,若無共識,即開始展開漫長的國賠訴訟。
 
  漫長等待
  但我先前提過,經過四十天後,我依然沒有收到工務局養工處任何通知,於是在快要到五十天時,我親自打了電話給新工處大隊長與養工處長等人,詢問我的案子到底進行進度如何?兩位長官回電話時很客氣,並向我保證會盡快處理,但言談中我卻感覺到,他們根本就不知道有這件案子。
  終於在八月十三日左右我收到了養工處開會通知,要我八月十五日前往養工處參加協調會,參加人員名單中,除了養工處、新工處、法制局、交通大隊等代表外,還多了一家保險公司與一家工程公司代表及一不認識民眾等人。
  反對兩案一併處理
  於是我打電話詢問養工處後,才得知這位民眾是在六月十四日開車撞到了路燈與警示標誌,經養工處從交通大隊處追查後才聯絡上他,並要求他賠償修復,他的保險公司受理後,十月十八日發包給工程公司,六月二十日正式修復。照養工處說法是,因為路燈與警告標誌是由這人所撞毀,而我在未修復前又撞上,因此必須由此人賠償我的損失,才會找他們一起來參與會議。
  十八日當天,我依約赴會,開會時,我首先提出兩項聲明,一、我認為,我的國賠案件求償單位是養工處而不是那位民眾,因此,我認為將兩案一併處理不太妥當,養工處要如何與該位民眾求償,我不便介入也不表意見,但我堅持國賠案件處理方式,不應如此,對我而言這兩案是個別獨立並不相干。二、我質問養工處,為何六月十四日路燈與警示標誌被撞毀後,不做任何暫時的處理,放任危險性存在,若是有車輛將馬路撞破了一個大凹洞,養工處是否要等到保險公司賠錢並施工後,才作修復,這段期間就放任凹洞存在,這不是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嗎?
  養工處代表對我所提的這兩點聲明都沒有反對意見,是不是默認,我不知道,不過主持會議的主秘表示,的確兩案不應一併處理,邀這些人來參加會議,只是向我說明前因而已。
  會議歷經約一小時,過程只是聽取養工處簡報並再再說明處理情形,當然主秘也代表養工處向我抱歉,並承認,他自己也不知道有這件案子,是在我打電話給養工處長後,處長才急忙找他來了解後,才積極處理。他也向我說明,這樣的處理效率與態度的確讓人有不好觀感,不應發生在公家單位,他表示事後將會檢討改善。
  養工處對我的質疑
   會議將結束時,負責這起案子的陳先生,對我提出兩點質疑,第一、他質疑我為何要從小港開車經中正路上高速公路,且是否我的車速過快?第二、他質疑我為何要走慢車道轉中正路?我有點動怒的回答他:第一、我是從市府停車場開車的,且車速維持很慢,因為當時慢車道有警車雙排停車,根本無法快速行駛,且若速度快的話,整輛車可能就翻了過來。第二、通常我的駕駛習慣會在民族路轉中正路最後一個紅綠燈轉入慢車道行駛,方便右轉且又不違規。可能是因為我回答時很激動,主秘當場表示,這位先生意見不代表養工處,且不採信。不過,我怒氣未停,反過來質問這位先生表示,我先前打過兩次電話要詢問他處理情形,為何他都沒有回電且不聞不問?這是應有的處理態度嗎?那位先生沉默不語。
  後來討論結果,養工處承認有缺失,並願意賠償,但主秘告訴我,我個人也必須負起一部份責任,於是他向我建議三七責任分法,有就是我必須負擔三成賠償金額。對此,我表示無法接受,但主秘希望我能考慮,畢竟國賠程序冗長,希望我不要耗費精力在這件案子上,讓它能夠早點結束,他也說,通常養工處賠償比例頂多五五分法,三七分已是最大誠意的表現,於是我只好無奈的接受這條件。
  但令我更不能接受的是,主秘告訴我,根據賠償規定,工資部分會全額賠償,但零件換修須依照車零折舊,也就是說,我換了一個中古的變速箱二萬八千元,只能賠償約二千八百元的金額,初步結算後我所能獲得賠償金約四萬元,還必須打七折約二萬八千元,且必須有發票證明。我聽了過後,馬上表示不接受,並考慮進入正式國賠訴訟,因為我認為二萬多元對我意義不大,不僅無法賠償我的損失且根本是懲罰到我自己,換過來說,根本就是我必須負擔七成損失,養工處僅需負擔三成。
  不歡而散
  會議當然沒有結論,且我也做好長期抗戰準備,要爭取最後的正義。但事後,一位我相當信任尊敬的長官勸我,接受這個條件,讓這件事早日落幕,我也能全心投入學業與工作,不要再為此是分心,我當天回家後想了一整夜,分析利弊得失後,決定接受此結論。
  隔天我打電話給主秘,詢問該給他什麼資料,他希望我列出一張求償明細,於是我列求償明細如下: 
  一、車體損壞維修。二、車資求償:自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進場維修至七月一日取車,共十四天,每天車資估算約一千元,共一萬四千元。三、身心受創及道義責任賠償(主秘說通常會被打退回來,於是我寫著) 在這起事件上,求償過程身心備受煎熬(詳見求償說明書),公家單位處理方同態度,更令我無法接受,且深覺受辱(若有需要可當面說明),因此我要求在這部分必須連帶一併求償,金額由求償單位自行訂定。
  後來主秘告訴我,車資部份要有收據,且修繕也要有正式收據,因此,我當然無法在車資部份獲得賠償,至於修繕部分,開發票我還必須補貼車廠營業稅金呢! 
 
  這起案子暫告一段落,我必須要表達對於求償諸多規定的不滿,首先零件更換、維修等費用,為何要隨著車齡打折扣呢?第一,更換零件或維修並非我所願意,這與車齡多少無關,更何況每輛車子狀況不一,若以此為據,不僅對車主不公平,求償單位也未盡到應有的賠償責任。第二,我這次所更換的零件有部分是二手貨,若是要打折扣,是否該以原廠新或價格為主,而不是二手價格呢?若是二手貨再打折下來,車主更本行同全部自費,這是所謂的賠償嗎?
  發生這起意外,非我所願,第一次處理這些事,讓我感到無所適從心情也不佳,但事後回想起來,我覺得我必須檢討的是:自己在言語上可能有冒犯他人之處,我深感抱歉,也很感謝諸多朋友對我的關心與協助,特別是許釗涓副秘書長,也感謝養工處張恩成主秘的諸多協助,雖然我說過自己並不怎麼在乎金錢賠償,但要得到應有的公平待遇與正義似乎很遙遠,這是整個國賠制度設計上出現了問題,讓我的預期與現實間有很大的落差,我覺得這個過程run了下來,似乎真正處罰到的還是自己,既損失的車輛金錢,又受到許多的驚嚇,耗費許多時間與心力,換來的卻是如此的失望。
  李建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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